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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初莲花返款老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2:25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梁志明

  晚报讯 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专职打假人阎家明起诉“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过期商品的两起案件宣告判决,认定原告阎家明明知商家销售的商品已经过期而仍然购买,对其不构成欺诈,判令“易初莲花”返还货款。

  2006年2月,原告阎家明在“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山店购买了柯尼卡胶卷40盒,共计花费货款636元,商品的包装说明上载是有效期至2006年1月。3月,还是在“易
初莲花”天山店,阎家明购买了韩国CJ饭面20盒,共花费238元,商品包装上载明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31日,保质期为六个月。

  阎家明认为商家将过期商品予以销售,构成欺诈,故分别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一。法庭审理中,“易初莲花”辩解称,原告阎家明不是普通的消费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称超市并无欺诈顾客的故意,只是未及时将过期商品撤柜。原告阎家明后撤回了要求“易初莲花”赔偿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初莲花”销售过期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原告主张退款,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阎家明购买商品时明知销售的商品已过保质期仍然购买,故“易初莲花”不构成对原告阎家明的欺诈,原告提出撤回赔偿的请求,予以准许。故分别判处返还货款人民币636元及238元,案件受理费均各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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