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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试用对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2:56 法制晚报

  12333政策解答

  “反复”试用对不对

  问:我已在公司干了2个月,公司让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劳动合同里又规定了试用期,请问能这样在合同里再规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后,应从招用之日起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原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试用期应不得超过6个月,故还可约定不超过4个月的试用期。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下,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文/通讯员 宋建军 记者 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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