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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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5:27 深圳晚报 | |||||||||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出消费警示 “赠品”不能免除质量责任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买够一定金额的产品,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赠品,可如果赠品出了问题,没有标示生产日期,消费者是不是可以像正品一样向商家索赔?“赠品”能够等同于
北京消费者曲女士对购买的某化妆品获得的赠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进行了投诉,该化妆品生产公司回函称“化妆品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对此,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有关人士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赠品不是“非卖品。“非卖品”和“卖品”只是商家自己的说法,不管什么称谓,只要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的“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产生严重后果,依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王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