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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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8日17:37 乌鲁木齐晚报 | |||||||||
今后,凡向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渠道倾倒垃圾、污水、积雪致使污染的行为,将会受到严格禁止甚至会受到相关处罚。 为规范对首府水资源管理而起草的《乌鲁木齐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提交于6月23日闭幕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目前有关部门正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条例草案中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开发利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不得污染水体;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河道、渠道倾倒垃圾、污水、积雪。违反这些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同时,针对首府南北郊地下水超采,北郊地下水水位由上世纪70年代的65米下降到2004年的150米这一现状,条例草案还规定首府将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其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应当压缩地下水开采量,逐步达到采补平衡;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兴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闭。对可利用地表水的区域或者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市政府将有计划地减少地下水的取水量,并逐步封停布局不合理的水井。 此外,首府还将对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其中,取水许可将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工业、农业用水的需要。 责任编辑:张瑶 作者:陈贵军 肖兴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