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缺席审判外逃贪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0:27 今晚报 | |||||||||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在6月19日结束的全国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理论研讨会上,有学者提出,在贪官外逃的情况下,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对其定罪量刑,这有利于追回在诉讼中外逃贪官携至境外的赃款。 近年来,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事件频发,其中金融部门是贪官外逃事件的重灾区。
学者提出:一、在开庭前的法定时间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近亲属,并要求其转送、转告出逃的被告人,或者出逃被告所在的国家接受了我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向被告人协助送达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我国法院的有关通知;二、允许被告、被告的配偶或其他近亲属聘请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三、在缺席审判的任何阶段,只要被告人归案,他就可以对已经进行的审判表示不服从而使审判在其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四、缺席审判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归案并对判决表示不服的,原审判即被推翻,被告人有权出庭接受新的审判。 (检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