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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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17 潇湘晨报 | |||||||||
河南省高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是以法院正式文件的形式在全国首次提出农民工与城镇居民要“同命同价”。
近日,重庆市高院就即将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称:农村居民出车祸后,只要符合以下3个条件之一,就可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置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在城镇中租房居住的年限为标准。 本报记者 熊智能 周森柏 整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