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株洲迈出第一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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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08:17 潇湘晨报 | |||||||||||
一位农民工遭遇车祸后,家属悲伤不已。一段时间以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死亡赔偿标准问题曾引起各界广泛讨论。记者 秦 楼 摄 株
洲市石峰区法院依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近日一审判决5个被告赔偿在城区务工的农民工受害人家属19万余元,5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李某的肇事车辆被法院扣留,已进入拍卖程序。 昨日,石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朱宏说:“农民工在遭遇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后,得到的赔偿往往比城镇居民低得多,这种有失公平、公正的现象有望得到改善,石峰区法院在破解同命不同价的道路上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记者昨日从省高院获悉,石峰区法院的判决属于个案,目前全省暂无明确统一的规定。 一审判决按城镇标准赔偿 去年12月31日,李某驾驶货车经过株洲建设北路先锋路口时,撞倒进城务工农民谭玉仔,谭倒地后又被冷某的车从头上压过,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冷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谭不负责任。谭死后,其亲属将李某、冷某以及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冷某挂靠的江西某公司等5个被告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30余万元。 近日,石峰区法院依照城镇死亡赔偿标准,一审判决几个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19万余元。在法定上诉期内,5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被告江西司机冷某、冷某挂靠的江西某公司、某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湘潭分公司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李某的肇事车辆被法院扣留,已进入拍卖程序。 深思熟虑后才作出判决 “判决前我想了一夜,我个人倾向于按城镇标准赔偿。株洲不像发达地区,城乡差别没有那么大,都是一条人命,城市标准(19万多)和农村标准(6万多)差别达13万元。死者在株洲工作,有稳定收入,且主要消费都在株洲,只有过年才回家几天。不这样判决,不足以赔偿其亲属的损失。”朱宏回忆起自己做出判决的经过,十分感慨:“株洲中院审判委员会曾有过一个指导意见,说是在株洲工作3年以上有稳定收入的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但没有形成文件,而且《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可以按户籍所在地,也可以按经常居住地选择标准进行赔偿。” 那么,具体有哪些非城镇人口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呢?朱宏说:“一般来说,要符合以下几条:连续在城镇居住3年以上;在城镇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像打工、经商等都可以;有固定住所,租房者有租房协议1-2年以上的也可以;当然,主要的消费要在城镇。” 省高院: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今年5月,石峰区法院还判决了一例农民工遇害按城镇标准赔偿的案件。长期在株洲芦淞大市场当搬运工的某农民工,被宁乡某镇政府下属的农机站的车辆撞死。死者白天在株洲务工,但晚上仍回到20多公里以外的农村家里住。法院考虑到此人每月收入1000多元,家里有3个小孩和2个老人,因此仍作出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判决,被告也没有提出上诉。 朱宏透露,虽然目前省高院没有具体指导意见,但根据现在的形势,两会上很多代表都就这个问题提交提案,相信不久的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会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 省高院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石峰区法院的判决属于个案,省高院不宜对该判决作出评价。对居住生活在城镇的农村户口人群的人身损害执行何种赔偿标准,目前省高院暂无明确规定,只有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 熊智能 周森柏 (“民工受害按城镇标准赔偿”后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