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领导决策失误致国有资产流失将被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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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18:3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6月29日电 (记者 季明) 记者从29日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后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办事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介绍,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重大决策失误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重大资产损失的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领导者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国资委正在推动国有企业建立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抗御法律风险。 目前166户中央国有企业中,已有120户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42户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企业中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已有10200人。而在地方,上海、河北、重庆的国有企业已经100%的设立法律事务机构。 黄淑和说,目前中央和省属的绝大多数国有重点企业,都进一步加强了重大决策前以法律论证和审核把关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体制建设,建立了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实现了由事后“灭火”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的转变。 在一些地方国有企业,“一把手”已经不能“说了算”。上海、湖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企业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不能讨论;湖南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核把关的合同,总经理不能签字;江西的部分企业规定,凡是公司重大经营活动、重点项目、重要决策、重要文件出台,都要有总法律顾问参加,必须由总法律顾问审核会签。 据悉,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将是未来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领导者监管的三大重点环节之一。此外,国资委还将对领导者实现国资保值增值的业绩进行考核,同时考察领导者掌控企业运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