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乱标“原价” 没交易也属价格欺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30日08:4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商场促销期间,当你看到原价数百元的商品只卖几十元了,是不是心动了?但细心的消费者会发现,这些所谓的“原价”可能是1年前的价格了。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新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解释意见,这种行为属价格欺诈。
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说,在服装、通信等行业,一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将很久以前的“老价格”标成“原价”。这样一来,“原价”和“现价”之间的差额让消费者易受诱惑而购买该商品。而根据规定,“原价”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如果商家标示的“原价”高于此的,其行为就属价格欺诈。 另外,商家所谓的“特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其行为也属价格欺诈。商家的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时,也应当真实明确,如果不如实标示,也属价格欺诈;商家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如果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这些附加条件,同样属价格欺诈。 上述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均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即使没有花钱上当,物价部门也会接受其投诉,对商家进行查处,视情节轻重可对违法商家处2万元到20万元的罚款。 (张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