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卖出第一批交强险保单 车主不得私定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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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4:1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李隽琼)昨天,北京市场上卖出了第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交强险)保单,它们将从今日零时开始“服役”,这标志着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制度开始正式实施。 从今天到10月1日的三个月内,本市所有机动车辆都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10月1日之后,若发现车主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开车上路,交管部门将
随着交强险保单的生效,从今天开始,很可能就会出现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提醒消费者,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应在没有征得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受害人承诺赔偿金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产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泓介绍说,6万保额的交强险“庇护”了绝大多数的交通事故。在两车互碰的情况下,即使是有责任一方的机动车,也可以通过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索赔次数过多,并且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该车续保时,保险公司将上调其保费。 索赔中还有一点值得消费者注意: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的大小,将决定保险公司适用哪一种赔偿限额承担责任,并且与被保险机动车下年续保时保费是否上浮有关,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对自己在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了解清楚。如果事故各方对责任归属争执不下,应提请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进行责任判定。 晨报记者 姜浩波/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