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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窨井盖可判三项罪名 重判井盖贼呼唤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5:22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 (记者 秦璇 通讯员 无声 龚述)

  盗窃窨井盖可定三宗罪名

  昨日,武汉市某区检察院一名公诉科检察官在与记者聊天时提起,去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廖某、覃某、夏某先后作案5起,共盗窃窨井盖31块,价值折合人民币2750元。对这
三人如何起诉,却让这位检察官犯了难。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多是按照一般盗窃行为来处理的,却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公众对盗窃窨井盖者处以重罚的呼声一直很高。但目前,司法机关对窨井盖盗窃案件定罪量刑处罚各地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罪名可定: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去年初,武汉市政法委召集该市公检法协调认为,对盗窃窨井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意味着,盗窃窨井盖者如被定以此罪名,将被至少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目前,武汉市尚无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的案例,但在去年6月,一农民因盗窃了8块下水道井篦(总价值1442.60元),被襄樊市襄城区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有不同观点:窨井盖是道路交通设施的一部分,如果偷盗窨井盖后确实造成了人身伤亡的后果,可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如2004年底,江苏常州武进区法院在该市首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决盗窃三块窨井盖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僻巷井盖被盗不可“一刀切”

  但问题在于,襄樊、常州的两起窨井盖盗案,案发地点位于交通要道,而某区的这起窨井盖盗窃案,案发地点位于背街小巷,人流量小,判盗窃罪已足以达到惩戒目的,如果一味按照上述处以重判,未免太“一刀切”。

  于是,该检察官以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对其做法表示认可,遂以该罪对三被告分别判处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记者昨采访了武汉市政法委相关部门,该部门表示,虽有统一意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但尚未成文,检察院、法院在办案中确实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重判井盖贼呼唤司法解释

  盗窃窨井盖到底该当何罪?湖北省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目前国内已有不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给盗窃窨井盖者定罪的案例,但目前,判例法在我国还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对此类行为仍然按盗窃论处。这样一来,同样的盗窃窨井盖的行为,在甲地被处治安拘留,而在乙地却要入狱,那司法的统一性从何谈起呢?

  因此,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早日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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