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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6:58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近日,福州市中院以一则判例宣示: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合同。

  2000年10月,欧小姐与福州某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05年4月,因人事原因,欧小姐提出辞职,公司不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若干,且须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方能解除劳动合同。欧小姐不服。

  福州中院终审认为,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者在辞职时须与用人单位订立“竞业禁止”合同,因此,欧小姐无须与公司订立该合同。

  法律专家指出,劳动者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单位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或从事有害于原单位的经营活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但劳动者在没有非法利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情形下,可以自由择业,即使是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竞争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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