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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创新成为政府法定职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深圳国内首部改革创新立法今起实施

  国内首部改革创新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今日开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对改革创新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的方针,同时规定改革创新是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法定职责。

  特区的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创新,司法工作的改革创新,以及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创新,都适用该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改革创新工作要经过4道基本程序: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条例强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如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也提出了3种免责的情形: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 据深圳商报(短信代码:415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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