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执行新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提高0.69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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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8:33 大众网 | |||||||||
■农业生产用电不提价,中小学教学用电更便宜了■非普通工业用电每度提高3.73分,各地对高耗能产业不得自行优惠 本报济南6月30日讯6月29日,省发改委、省物价局联合下发通知,我省自6月30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注:1千瓦时俗称1度)提高0.69分,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提高0.74分,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中小学校教学用电统一执行居民
我省上网电价调整方案为:现行上网电价(发电企业供给供电企业的价格)低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1.09分,高于0.4元的每千瓦时提高0.6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 为解决上网电价调整对销售电价的影响,6月30日起我省对销售电价进行适当提高,平均提价标准为2.61分/千瓦时。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提高;对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分别提高0.69分和0.74分;非普通工业用电每千瓦时提高3.73分。 与其他用电价格上调相反,6月30日后,我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将更便宜了——由过去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调整为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全省各市中小学教学用电价格都有不同程度降低。 记者从省电力集团获悉,为减轻农民负担,此次电价调整中,淄博、济南、枣庄实现了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通知要求,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