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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7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任羽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2006年6月30日起,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本市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2.2分,其中居民电价提高7厘。

  据介绍,本次电价调整主要用于煤电价格联动、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厂脱硫改造以及电网建设等。其中,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
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在这次电价调整中向用户(农业生产用电除外)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加价7厘,本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此规定同步调整。同时,为减轻学校电费负担,将中小学用电价格统一调整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下降近0.10元。为抑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

  同时,在国家规定的调价幅度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本市对非居民销售电价结构作了进一步优化调整。一是继续实施季节性电价,夏季(7、8、9三个月)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6分,其他季节提高1.9分。二是夏季继续拉开峰谷电价差价,13时至15时尖峰时段执行高峰电价,对可中断用户实行避峰补偿电价。三是提高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拉大电压等级差价。

  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可在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网站www.shdrc.gov.cn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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