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销无发票 将按“非法”论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9:01 北京娱乐信报 | |||||||||
据新华社电记者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7月1日起,河北全省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凡不能提供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以及药品清单内容提供不齐全的,将一律按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论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发票和药品清单的品名、品种数量及金额应一致。对于药品清单的开具日期超过合同期限,仍不能提供发票的或提供虚假发票的,一律视为
销售单位的药品发票(复印件)、药品清单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应在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购货单位存档备案。禁止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企业或有关人员代开药品销售发票或药品清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