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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广局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9:27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由于个别演出经营主体的违规操作,近期本市演出市场在总体稳定繁荣的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特别是上海申铭演出经纪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名义组织演出和某地芭蕾舞团擅自变更缩短演出节目,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公众反应强烈。为此,市文广局新闻发言人于近日接受记者采访,重申演出管理规定,要求演出主体强化自律,严格依法经营,确保本市演出市场持续、健康、有序、繁荣。

  问:像上海申铭演出经纪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名义组织演出这类行为,在哪些方面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害了观众的哪些权益?应当受到什么处罚?观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保障自己的权益?

  答:上海申铭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原以“健康生活联欢会”的名义向我局申请举办演出,获得了批准。但获得批文后,该公司又擅自更改演出名称,并在未经

中央电视台
同一首歌
”栏目组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宣传材料和演出门票上打上中央电视台“同一首歌”的字样进行虚假宣传。这类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关于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和欺骗公众的规定,必须依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予以处罚。同时这类行为还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未采取措施制止此类行为发生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观众受虚假广告误导购买了演出门票,可以要求演出主办方全额退票。

  问:类似某地芭蕾舞团在演出过程中变更节目内容缩短演出时间的,《条例》规定了什么相应的处罚?观众可以要求退票吗?

  答:某地芭蕾舞团在大剧院的这次演出首先涉嫌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问题。这是不允许的。按照规定,所有有售票或者包场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有赞助或者捐助的和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的演出,都必须依法及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其中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必须在演出前20日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文化部同意后方可演出;非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必须在演出前3日向我局或演出举行场所所在的区、县文化(广)局提出申请。只有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之后,才可以开始出售门票、进行演出。凡是未经批准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除了未按规定申报外,某地芭蕾舞团在5月21日晚的演出中,还未按照演出节目单既定的内容进行演出。临场擅自把节目单上公布的俄罗斯古典芭蕾舞剧《奥贝尔》选段换成《堂·吉诃德》选段进行演出,并取消了一个演出节目。根据《条例》规定,即使是已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演出,需要变更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参演团体、人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以及演出节目内容的,也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待重新获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演出。而且《条例》还规定:“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对变更演出内容等又未及时告知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于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某地芭蕾舞团非因不可抗力临场擅自更改演出内容,又没有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这显然也是违反规定的。按照《条例》规定,观众有权退票,还可以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

  另外,按照《条例》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亦要受到相应处罚。

  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近期是否还将采取一些新的措施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

  答:为了鼓励演出经营单位的守法意识,加大力度遏制违法经营行为,目前,我局正着手利用现有网吧计算机监控平台建立演出单位诚信档案,记录演出经纪机构守信资料,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公示违法演出经纪机构被处罚的情况,以规范市场秩序。这套诚信系统从今年6月1日起已开始试运行,7月1日将正式投入使用。今后凡出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政府主管部门除了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加以处罚外,还将依法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演出经营主体从事演出经营活动的审批许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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