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契税征收范围扩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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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09:29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邓晶龙通讯员曲明】记者昨日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本市契税政策今起进行调整,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的范围扩大,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按1%征收,而购买别墅等豪宅则仍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执行
据介绍,契税优惠政策按照今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进行调整,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住宅成交单价符合以下条件:1、坐落于和平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7100元/平方米(含7100元/平方米);2、坐落于河西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3、坐落于南开区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6100元/平方米(含6100元/平方米);4、坐落于其他区县的住房,成交单价低于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政策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按1%征收契税。经济适用房认定标准,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别墅的,仍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根据普通住房标准确定的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以及房地产企业销售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按照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政策同时规定,取消对个人购买限额内的自用普通住房交纳契税实行财政贴费的政策,停止执行2005年市地方税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关于普通住房平均价格的规定。 <责任编辑:刘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