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定晚婚假多7天晚育假多30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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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0:14 东方早报 | |||||||||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今天开始在全市施行,其中对于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进行了归并、完善和细化。昨天上午,市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对《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除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保险养老的人员退休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奖励外,《若干规定》还增加规定:未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
晚婚的公民,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婚假7天。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了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以外,还可以享受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若干规定》还明确:“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意外伤残,若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夫妻双方共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死亡的本市户籍公民,若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夫妻双方共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2.5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早报记者 姚秋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