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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7月1日正式实施 公证过错造成损失要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12:57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刘彦宏

  我国于今年3月1日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而为了更好地将公证的性质、体制、基本原则、业务范围、公证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均置于严格的法律规定之下,新的《公证程序规则》于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新的《公证程序》对将要提起公证的当事人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该注意什么,6月30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公证处的于
晓冀副主任。

  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

  9种情形不予办理公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哈市公证处的于晓冀副主任说,新规中对提起公证的公证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公证人员同样也有约束。新规同时明确,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原因不同,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公证费用。而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申办遗嘱、生存状况等公证须亲自办理

  于晓冀说,新规中的关于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这是在新规里第一次明确的。

  新规则明确,居住在香港、澳门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公证,或经司法部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公证过错造成损失要赔偿

  新规还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这就意味着,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法律同时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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