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改革创新法规7月1日在深圳实施 为改革设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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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20:43 新华网 | |||||||||||
新华网深圳7月1日电(记者李南玲)多部地方法规1日起在深圳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率先制定和实施的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 这一《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
《条例》还强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有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同时,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如果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即抵制、阻挠改革创新工作,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改革创新名义为单位或者个人牟取私利的,或者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也可以提请市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条例》,深圳市政府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同时,“免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于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小徐是一家企业中一致公认的“革新迷”,经他革新创造的工艺和器具在生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最近他在机床安全防护的创新上失败了,损失了几千元的材料费。正当他十分苦恼时,总经理专门召开大会,特意为小徐颁发创新奖金5000元。 无独有偶。日前,深圳市出台了全国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对失败的项目,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个人恶意串通,可予“免责”。笔者闻此,不禁为这家企业总经理为创新失败者“雪中送炭”的宽容之举和深圳市为创新失败者挂上“免责金牌令”之举大声喝彩。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三次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八次院士大会上讲话指出:“要加强宣传科技创新的典型事迹和典型人物,让人民群众了解科技创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推动作用,引导全社会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使科技创新成为全社会景仰的工作和活动。” 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目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实力明显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完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仍然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人民生活还不富裕,农业基础比较脆弱,经济增长方式比较粗放,能源资源约束日渐突出。要解决这些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都需要我们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树立创新光荣的价值观,将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用15年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奠定思想基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