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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以准儿媳名义买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0:57 哈尔滨日报

  王凯本报记者

  案:

  家住尚志市的冯某夫妇准备为在哈尔滨工作的儿子和女友买一处结婚用房,2004年春天,冯某在市区内选好一处楼房,价款为278500元。可自己积攒多年的钱只够交首付,冯
某只得以准儿媳谢某的名义贷款,因为谢某是某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用住房公基金贷款。当时冯某将98500元首付款交给该房原房主后,以谢的名义办理了贷款18万元的手续,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为谢某。

  买房后,冯某儿子与谢的关系并不稳定,冯某为了防止发生变故,提出房屋更名的要求。在冯某的反复催促下,谢某于2004年底向其出具了一份保证书,内容为:买楼房花费278500元,现金冯某已交付,在贷款18万元还齐后,房屋产权人改为冯某。之后冯某也向谢某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该房屋更名为冯某之后,此房让儿子与谢某新婚后居住。谁知,2005年10月5日,冯某按约定时间还清贷款,谢某却态度一变拒绝更名。而且冯某得知,谢某早就和他的儿子断绝了来往。冯某认为他买房子本是为儿子结婚使用的,如今谢某离开了他儿子,就没必要送给他们房子了。

  而谢某认为虽然她没和冯某的儿子最终结婚,但这房子是冯某答应赠予她和冯某儿子共同居住的,而且贷款还是以自己的名义,最重要的一点目前的房产证明上写的名字是她的,所以她不同意更名。

  法:

  冯某和谢某双方各自书写保证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份保证书均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谢某已在保证书上写明该房现金已由冯某夫妇交付,并承诺冯还完贷款后,房证可更名为冯某。现冯某已按期还清贷款,谢某应按保证书的承诺履行。

  对于谢某提出的“冯某承诺房屋更名后,该房屋归冯某儿子和谢某所有和居住,双方赠与关系成立”的问题,该赠与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只有谢某与冯某之子结婚,赠与关系才生效,现二人并未结婚,所附条件就未成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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