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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疑犯为还债大肆撬盗钱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09:14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何伟张旭】两名男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便共同预谋实施盗窃,准备用赃款偿还债务,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二人先后流窜于本市、辽宁、河北等地,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作案对象,采取撬盗保险柜和办公室的手段作案9起,共窃得50余万元款物,后被警方抓获归案。该案经本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对两人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曹某某、赵某某均系辽宁人,二人共同经营企业。2005年10月,借款即将到期,因经营不善,二人无力偿还债务,便预谋以机关事业单位为作案目标,准备用偷盗来的钱款还账,并准备了撬棍、改锥、手套等作案工具。同年10月5日0时许,曹、赵二人窜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某食品公司,撬盗保险柜获赃款1.2万元。10月21日0时许,二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丹东市经济合作区盗走现金3.5万元;后二人又来到该单位四楼偷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10月27日后,二人又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在某研究所保险柜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2万元及犀牛角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1.25万元)、犀牛角块三块(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9万元)及犀牛角杯五只等

  物品,后又盗窃东芝、索尼笔记本电脑各一台,索尼牌220E型数码摄像机一台,尼康牌D100数码照相机一台。得手后,两人返回辽宁。后两人窜至吉林欲再次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归案。

  从开始作案到被抓,两犯罪嫌疑人在不足一个月时间里作案9次,更是在三天内“转战”河北省、本市、辽宁省三地连续盗窃3起,所盗现金被二人除部分用作还债外已全部挥霍,赃物“因无时间变卖”而存放在曹某某家的车库里,现已被全部收缴。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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