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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规则开始“变脸” 联合造假将自食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3:05 国际在线

  今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开始施行。与此相适应,新的《公证程序规则》(简称“规则”)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原来发布的规则(2002年)同时予以废止。

  公证机构开始对申请者说“不”

  近日,王女士来到济南市公证处,要求对老公手机上的几条短信进行公证,她认为
这是老公与第三者间的暧昧短信,但公证员最后拒绝了其申请,而在新规则实施之前,公证处是不能无故拒绝当事人的申请的。公证员对此解释说:“如果给她办这个公证,就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而且我们无法判断机主是否真为其丈夫。”

  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的董强介绍,济南各公证处对短信公证一般都不予办理。而据媒体报道,北京市公证处认为手机短信是一种新的电子证据形式,公证处有权将其作为证据再现和保存。同一事项为何会有不同结果?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刘疆表示,现在,公证处只是个证明机关,相当于专家证人,是否做公证由自己决定。新的规则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由应予受理转为可以受理。

  “由应予到可以,小小的改动却是基于公证机构性质的改变。”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王华处长对记者说,以前公证机构强调要主动开拓业务,现在不再这样提了。事实上,他们已拒绝了20多起把握不准的公证申请。

  骗取公证者将自食恶果

  因为怕麻烦,赵先生与房产中介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委托书公证,让其代为卖房。事实上,他已将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中介。然而,后来无意中得知,中介只给估价10万元的房屋转手却卖了20万元。赵先生气愤不过又找到公证处,说当初委托卖房是假,公证处出具了不真实的公证书。可公证处表示,他们不再负有对事实真相调查的义务,只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所以,联合起来办假公证者将后果自负。

  2002年的规则第22条规定,“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备,可以要求其补充,也可以自己去调查取证。而新的规则去掉了公证人员调查取证的权力,改为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

  公证员冯培明表示,要让公证员探知当事人真正的想法是不实际的。就拿赠予公证来说,可能有的是真赠予,有的就是借赠予来掩盖买卖。而有的造假手段高明,公证员也看不出。所以,只要尽到了风险告知义务,日后当事人受到损害,公证处不负相关责任。

  公证救济做出重大调整

  5月17日,济南市天桥区公证处对张先生的继承权公证申请做出了不予办理的决定。张先生不服,当天来到司法局申请复议。局长做出这样的答复:根据公证法内容,无法复议。他随后又到法院起诉公证处不作为,法院不予立案,理由是根据新规则,法院不再受理此类行政诉讼。

  王华处长介绍,由于公证处已不再是行政机关,当事人也就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了。

  “公证机关真正成了独立的证明机关。”刘疆表示,虽然公证处的权力大了,但责任也大了。以前出了问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现在则要公证处承担责任。新规则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如果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不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但由于公证书而给当事人直接造成损害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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