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非法盗卖音像制品将获罚10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5:20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贾中山)没有经过允许就在互联网上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将会受到最高10万元的罚款。搜索引擎提供了这些盗版的链接也属于侵权。从昨天开始,我国开始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在诸多方面澄清了互联网传播著作权保护方面的困惑,加强了保护力度。 该条例共27条,明显地提高了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针对目前火爆的网上电影下载
对于搜索引擎提供了盗版作品的链接是否构成违法,新条例也给予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厅庭长蒋志培表示,源侵权行为是指直接侵权,提供上载或传播。另一种行为是对源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行为,比如说链接、搜索。J1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