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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地方基层官员:六成村民有意参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6:55 法制早报

  参选意识空前高涨 农村比城市高一成 “直选”游走在“法”“理”之间

  -7月1日,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 涉及选民达9亿之多。

  -县乡镇政府换届选举也将于9月拉开帷幕。

  -直选虽然有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问题,但是突破体制的障碍,解决法律上的“瓶颈”仍是关键问题。

  □实习记者许晨晖

  “选个好领导,能再给咱们挖两道渠就好咧。”山西省太谷县朝阳村的冯老汉一脸向往地说。

  “要是把我们马钢厂好好闹一下就更好咧。”身旁冯老汉的儿子附和道。

  热情——犹如夏花

  2006年7月1日,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在各地陆续开展。本次换届选举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 乡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进行的第一次换届选举,涉及选民达9亿之多。在此之后,乡镇政府换届 选举也将于9月拉开帷幕。这对中国人民,特别是对中国农民来说,无疑是生活中的两件大事。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素质的普遍提高,农村地区人民对于民主的意识和呼声也越来越强烈。在两大换届选举来 临之际,像冯老汉一家一样关注当地选举的家庭十分普遍。农村居民渴望民主的热情如夏日的阳光一样炽热。

  辽宁北宁的李大嘴对自己原先的行为懊悔不已:“以前人家给我两盒烟,我就把选票给候选人家属代填了。今年说什 么也不能这么糊涂了,我得自己作主。”“一定要选乡亲们信得过的当家人。”陕西兴平的村民段锦霞说。

  李大嘴和段锦霞真实地道出了农民渴望民主,期待参政议政的迫切心情。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近日完成了一项调查,其 结果显示: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均有半数以上居民有兴趣参与选举地方行政首长。其中农村居民参与选举的意愿更加强烈, 占总调查人口数的60.9%,高出城市居民近10个百分点。

  如此强烈的民主热情,是当今农民在物质生活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政治生活的更高诉求。

  直选——新的尝试

  一方面是农民高涨的民主热情,一方面是实际选举中的诸多问题,于是一些具有探索精神的人开始寻找一条新的途径 ——直选。

  1998年底,四川省遂宁市一个偏远山村──步云乡悄悄地进行了一场“直选乡长”的试验。在中共区委的支持下 ,顺应民意,发布了“直选”公告,全乡共有15人报名参选,经过13场竞选演讲,6千多名选民投票,选出了该乡第12 届人民政府乡长,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表示“确认”。这样,1999年1月4日,我国诞生了第一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 乡长,也可以说是第一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政府官员。

  2004年2月1日至4月25日,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7个乡镇进行了由选民直接选举乡镇长试点工作。在一个县 范围内把所有乡镇长职位都交给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就目前资料显示还是第一次。

  据了解,这样的尝试带来的不仅是当地经济面貌的改观,更是农民民主愿望的实现和干群关系的改善。老百姓第一次 能够通过选票来发出自己的声音,来选择自己的乡镇领导人,拉近了乡镇领导人与当地老百姓的距离。它让当地官员第一次感 受到选票的重要性,在上任之前就必须在选举过程中主动亲民,主动接触人民群众,主动了解人民群众的需求,倾听他们的声 音。这些官员在执政之后,也明显地感到了群众的支持,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心中有底,大胆地

为人民服务,遏制狭隘的特 殊利益群体的压力。

  是非——“法”“理”之间

  直选发生之后,由于直选突破了现有的《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政治改革试验明确表态不予支持。

  《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 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也就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由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于这一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又进一步作了确认。

  直选作为一种新的现象,虽然在法律上没有给予认可,但是广大农村选民表现出来的强烈的民主意识让国人感到欣慰 和自豪,有关专家更是呼吁要保护和鼓励这种可贵的民主意识。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委党校教授姜彦秋建议,全国人大应早日修改选举法和宪法的有关条文,并进一步扩大试点范 围,为全国全面推行乡镇长直选创造条件。姜彦秋称,十多年来,农村干群关系问题已到了非常紧迫的地步,对国家发展、稳 定的大局构成了威胁。直选出来的乡镇长都比较优秀、素质较高,为乡镇干部的廉政、勤政提供了制度保证;群众与干部的对 立情绪很快消失,乡村两级的各种矛盾得以缓解。

  期待——走向完善

  虽然直选还处于一种“妾身未明”的状态,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即将到来的2006年乡镇换 届选举中,也许还会有地区采用这样的形式。直选的探索就其实质而言,从一定程度上预示了我国民主发展的趋势。

  鉴于各种条件,我国一直实行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相结合。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已将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 原来的乡级扩大到了县级。此外,在乡以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具政权性质)的村民委员会,也已由村民直接选举产 生。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发展在农村所迈出的两大步。直选是在此基础之上而进行的又一次尝试,可以肯定的是,它 是我国民主逐步深化的表现。

  值得强调的是,每个国家在民主的实现方式、发展速度方面有着各自的特点。在我国农村的部分地区已经基本具备了 经济、文化与民主意识方面的条件,而另外一些地区则还缺乏这样的条件。直选这一种新的形式,也应该依照具体情况而定, 不能操之过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周静教授指出,直选必须突破体制的障碍,解决法律上的“瓶颈”问题。为了避免在直选过程 中出现违规操作现象而违背直选的初衷,应该对选举的每一个环节和步骤制定详细的制度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除了体制障碍,直选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顾虑。社会成本即在广泛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下,直接选举有可能被少数道德水准差、家族势力大或刑释人员、甚至黑恶势力操纵,导致基层政权落入坏人手中;经济成本 即直接选举的经济开支大,在经济落后地区很难顺利推进。就此,红河州人大副主任谭忠英、曾新原谈了他们的经验。对于第 一个问题,只要防范得当,完全能够化解。对于经济成本,他们给出了一个较为合理的设计制度,通过各项规定将一个乡镇直 接选举经费控制在了五六万元左右。另外,还建议以后乡镇选举与县同步,也是5年一届,这样县、乡镇、村选合起来,成本 也可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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