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怒江 律师致函国家环保总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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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7:10 法制早报 | |||||||||
□本报记者朱雨晨 保护怒江,环保人士采用了他们认为最后的一道防线,利用法律来维护权利。6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回函 。 律师函是6月18日由陈岳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岳琴律师发出的。这是陈岳琴律师接受
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将是什么呢?陈岳琴的律师助理张刚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他们将提起行政诉讼。张刚还透露, 行政起诉状早在10天前就已经形成。 方案“大调整”引发猜测 怒江水电开发是一个陈旧而热门的话题,其争论由来已久。2003年怒江水电开发的方案甫一面世,反对方与支持 方的声音就都很高,但如今还没有一个方案能令双方都满意。2004年2月,国家高层对怒江开发计划做出暂时搁置的批示 。 不过据说怒江的开发方案并没有因此被搁浅,在一场又一场的专家论证会召开的同时,其前期勘探工作正如火如荼地 进行。环保人士认为,虽然只是前期的勘探工作,但是对环境的破坏影响已显端倪,因此,“通牒”应运而生。当然,“通牒 ”的发布还跟另一则消息有关。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这天,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祝光耀公开表示怒江方案“要做大的调整”,至于调整的具体内容 并没有披露,此后官方也没有下文。 多方猜测打探之后,人们认为“十三级变四级”的开发方案可能是最终被默认的。这个结果显然背离了部分人的意愿 ,姚摇、张俊峰、王瑞卿、金嘉满等民间环保人士首先站出来表示“要抗议”。 违法——通牒 “尚方宝剑” “我们只是发了律师函。真要走行政诉讼的话,那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姚摇说。欣慰的是,这道防线给他们提供了 “武器”。 “在怒江流域进行水电开发是违法的,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陈岳琴这样认为,怒江是国家级自 然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18条明确规定:“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 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此外,我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也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 得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的设施。”“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国家环保总局作为主管全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机关,却于2004年11月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怒江中下游水 电站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构成违法行政行为,理应撤回。另外,目前怒江水电站前期勘探工程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国家环保总局没有及时予以制止,构成了懈怠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6月27日,《法制早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希望听到相关答复。6月30日发稿前,张刚告诉《法制早报》,国 家环保总局已经发来了回函。回函充分肯定了律师和民间环保人士对怒江开发生态保护问题的关注,公布了2004年11月 “审查意见”的具体内容,并表示将在怒江水资源开发项目环评管理中,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风景名胜区、饮用 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并表示将责成云南地方环保部门加强勘 测勘探的环境管理,努力将环境影响降至最低程度。陈岳琴律师透露,目前,双方的协商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事实上,在今年3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的第一天,陈岳琴律师就向国家 环保总局发出律师函,要求参与怒江六库电站、马吉电站、亚碧罗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要求国家环保总局适时公开 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并举行听证会。 3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作出明确回复:“我局将根据国家开发与保护的决策情况,在水电建设之前的环评中依照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众参与,从环评角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虽然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书面表态,但是,公众却感到有点遥遥无期,因为不知道建设项目什么时候启动。”陈岳 琴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