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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冷语:接受求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7:30 法制早报

  第十九条:接受求爱是指被爱人在求爱人作出求爱后,承诺给予对方相当爱意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条:被爱人应当在求爱人求爱之日起3日内接受求爱或者拒绝求爱。

  第二十一条:被爱人接受求爱的,不得附有条件;接受求爱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求
爱。

  第二十二条:被爱人拒绝求爱的,应当向求爱人表示拒绝理由。求爱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第四章失恋

  第二十三条:失恋是失去所爱的人的爱情,或者自己所爱的人不再爱自己。

  第二十四条:恋爱人在失恋后,可以依法作出如下行为:

  1.在自己房间里,把门反锁上,用被子盖上头,睡上几天几晚,适合轻度失恋;

  2. 把头发剃光,出家做尼姑(和尚),适合重度失恋;

  3 .在瑟瑟的北风中,对着

长城抱头痛苦,适合中度失恋;

  4.拿一块黑布把眼睛蒙上,从湘江大桥上跳下去——“才饮长沙水,就成武昌鱼”,适合严重失恋。

  5.把麻绳的一头套在高高的树上,一头套在颈弓上,以给晨练的人们带来一个小的惊喜,适合严重失恋;

  失恋时可以作出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但是不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涉外恋爱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前款所称涉外恋爱,是指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 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二十七条:求爱,拒爱,恋爱,失恋等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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