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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的法律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2日17:31 法制早报

  □午端生

  见义勇为自古以来就是一种道德约束。“见义不为,无勇也。”(《论语·为政》)《宋史·欧阳修传》中亦将见义 勇为当作一种优秀的品德加以肯定。

  时至今日,社会上见义勇为的事例不断发生,也经常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反常
现象,屡屡出现这种既鼓励见义 勇为行为,又在事后对见义勇为者冷漠的现象,说明“见义勇为”缺少法律的规范。

  就本案来说,这名检察官现在需要自己证明当时水中救人的义举,时过境迁,何其艰难。又有人说,见义勇为者本不 应该为自己谋取私利,这名检察官不应该事后为了孩子考学加分而旧事重提。

  虽然这名检察官提起了诉讼,而且法院也表态“须以公安机关的是否认证‘见义勇为’行为”作为评判的标准。

  在一个多元的社会里,法律上的义务是清晰的,而道德上的判断是多元的。如果将每一个公民道德上的义务法律化, 并时刻要求公民尽到法定的义务,这样的社会是残忍的。

  说实话,一个人窘迫到了要靠自证“见义勇为”来摆脱困境的地步,确实很尴尬!当事人尴尬,社会也尴尬。因为“ 自证”,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荡然无存。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民为保护国家和他人的财产而受到伤害,国家有给予补偿的义务。有学者从民法上“无因管理 ”的角度分析问题,认为应该由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这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虽然政府中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但是基金会又具体应该有什么权限?公安局在见义 勇为的认定中又是什么角色?是谁赋予了公安机关这种权力?

  直到目前,全国尚无关于见义勇为的统一性法律法规,有的只是地方的一些规定,而且差异很大。比如,北京市规定 ,见义勇为是指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 行为。而浙江省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 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这种历来靠道德来约束的见义勇为行为,如果不上升到全国性法律法规的层面,“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仍然会不 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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