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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贪官蒋永舟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2:22 京华时报

  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受贿

  据新华社7月2日电绍兴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蒋永舟日前因受贿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春节前至2005年中秋节前,蒋永舟在担任新昌县委常委、组
织部部长、新昌县委副书记及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干部人事、组织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谋取利益或承诺为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4万元、美金2万元、港币8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8.44万元的购物卡(券)、银行卡、金条、纪念币、手表和钻石戒指等物。

  法院认为,蒋永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蒋永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较重的受贿罪行,并积极退赃,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因此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蒋永舟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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