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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提升发展竞争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2:32 第一财经日报

  深圳创新法:从要素禀赋到制度禀赋

  乔新生

  7月1日,深圳市正式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一个在体制改革中制定的促进创新性法规。

  深圳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深圳作为中国改革窗口的地位受到了挑战。在这个大背景下,深圳制定规则促进改革创新,可谓意义重大。

  创新性制度设计其实是一种劳动价值论的回归。因为创新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复杂劳动。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就是尊重劳动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化的制度设计,确保每一个市民都能把创新作为发展的原动力,自觉自愿地开展创新性活动。

  深圳市政府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这项制度设计把创新活动中的风险与法律责任明显区别开来。如果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但创新方案却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那么,行为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改革过程中,极个别政府官员打着创新的幌子,牟取个人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对这种活动听之任之,那么创新活动很可能变成一种瓜分国有资产、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深圳的规则正确处理了创新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彻底解除了创新者的后顾之忧,为深圳建立创新型的城市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深圳特区的经验表明,要素禀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挥作用,但要素禀赋发挥作用的条件主要来自于科学的制度设计。如果没有创新性的制度设计,那么,生产要素就难以产生现实的竞争优势。《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不仅仅鼓励对生产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而且采取各种措施充分发现劳动的价值,通过尊重劳动、尊重市民的主人翁地位,建立一个崭新的创新城市。譬如,深圳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各级政府机关必须提出改革创新的长期规划、年度规划和改革创新方案。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的主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所有这些都旨在通过促进创新,提升深圳市的

竞争力

  经过20多年的改革,中国的国力得到增强,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但必须指出的是,中国产品正在面临其他国家严峻的挑战。如果不增加产品的创新技术含量,如果不通过创新性的制度设计,提高中国产品中劳动的价值,那么,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就会逐步下降。

  从古典劳动价值论,到要素禀赋理论,再到制度禀赋理论,深圳特区创造性地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将科学的发展观变成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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