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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维权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8:07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记者陈惟田玲翠实习生陈峦明)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一些企业迎来了年度生产高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历年的检查情况表明,七、八月份往往是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高发期。

  近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发出今年第二号维权警示,将一些企业实施超时加班的几种表现形式公布于众,希望广大劳动者警惕超时加班,对企业安排或强迫超时加班的行为
及时拨打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12333”进行举报投诉。

  伎俩一以生产任务过重为由

  某科技公司在今年4月期间安排1800多名劳动者超时加班15万个小时,人均超时加班达85小时。而且,该企业在最近3年中已经因超时加班问题被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过四次。企业的经办人员解释,该企业是一家以接国外定单为主的外向型企业,因为企业定单源源不断,时间要求都非常紧,所以不得不采取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方法来满足定单的要求,就造成了超时加班的事实。

  点评: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受季节或其他条件制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在审批周期内灵活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但是,如果企业一直是工作任务较重或超负荷运转的话,这说明企业现有的劳动者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应当采取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减少部分生产任务等方式来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应该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为代价。

  伎俩二长期恶意安排超时加班

  某制衣公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7:30至下午5:30,如果要加班就到晚上10:30,一般生产车间的劳动者每月加班天数均在15天以上,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均达到或超过12小时,劳动者每月完整的休息日只有1至2天,个别车间的劳动者甚至整月无休。更严重的是,该企业长期如此安排劳动者严重超时加班。

  点评:企业长期恶意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违法情节比较严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单位的超时加班行为予以了从重处罚,共处罚款83万多元。

  伎俩三以计件工资制为由

  某服装厂存在严重的超时加班行为,据调查该企业的60多名劳动者在去年2、3、4三个月平均每月只休息了2-3天,个别劳动者整个4月份只休息了一天。而且,企业的加点情况也很严重,大部分劳动者每天早上8:00上班,晚上9:00左右下班,中间只有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包括中餐和晚餐)。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做一件服装拿一份报酬,多劳多得,因此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

  点评:计件工资制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企业可以采取这种方式计发职工的劳动报酬。但是,在工作时间上必须遵守国家的规定。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每月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必须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

  伎俩四以综合计时制为由

  某皮件厂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是,该企业根本没有安排职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却一直安排劳动者加班。从企业的工资表来看,该企业的超时加班情况令人吃惊:在一年的周期内,该企业共违法延长近千名劳动者工作时间100多万个小时,其中大量的劳动者全年的超时加班时间在1600小时以上。也就是说,即便这些劳动者365天天天上班,每天的上班时间也要达到11个小时。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企业当然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

  点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劳动者,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这就意味着企业不能只安排职工加班不安排职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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