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给回扣挨罚2.5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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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0:00 东南早报 | |||||||||
早报讯(记者黄毅辉通讯员曾庆光)昨日,以回扣手段进行机票销售活动的厦门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被思明区工商局处以罚款2.5万元的处罚。据悉,这是厦门市查处的首起航空售票商业贿赂案。 6月中旬,嘉莲工商所在日常经济户口巡查中,发现辖区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日报表中有回扣内容,每张机票的回扣10至20元不等,有商业贿赂嫌疑。工商执法人员随即展开
以累计积分方式优惠会员购机票,表面上看起来无可非议。然而,工商执法人员查明,该公司用现金给会员作为购票回扣,却没有记入公司财务账册,金额达人民币6879元,而接受回扣的3家旅行社和酒店(目前已另案处理)也没有将回扣记入单位的财务账册。工商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厦门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不得利用现金、实物或者其他使对方受益的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该公司承认了上述事实,并表示立即停止因公司管理不善出现的违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