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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没作,相关笔录也没取证据不足,难打洗浴被盗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0:59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 叶勇 黄磊

  日前,市民鹿慧敏反映,去年2月12日她在道里区一家浴池洗浴,浴后发现存放在衣柜里的纯金耳钉和鞋不见了,便拨打“110”报警。康安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发现衣柜无撬过痕迹,让她与浴池协商解决。此后,鹿多次要求浴池赔偿,均被拒绝。于是将浴池告上法庭。

  今年4月1日,道里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称其将耳钉、皮鞋存放在浴柜中的证据不足,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而鹿慧敏认为,此案中警方现场勘查记录,案发后现场人(如浴池服务员)、浴池经营者笔录及警方出现场情况说明是重要证据。因此到康安派出所请求提供相应证据,但该所却迟迟不予提供。

  记者6月8日上午随鹿到该派出所,孙建钢所长找来当时办案的孙姓民警,了解情况后让10日上午来取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然而此后鹿先后6次到该所,办案民警或是称这事需要商量,或说管档案的人外出了,总让鹿“过几天再来”。

  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孙所长。孙说,该案发生时,他还没到该所工作,对此案不了解。孙还说,由于该案属于“小现场”,当时没有进行现场勘查。此外,应该有的现场人、浴池经营者的笔录也不知什么原因当时没有取。

  据了解,根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询问证人、被害人、保护现场、并由技侦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新闻110”线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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