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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1:17 中国西藏新闻网

  2005年,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城镇住房建设持续较快发展,城镇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

  一、城镇房屋基本情况

  2005年底,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164.5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07.69亿平
方米,占房屋建筑面积的比重为65.46%。东部地区房屋建筑面积83.8亿平方米,中部地区45.22亿平方米,西部地区35.48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的50.94%、27.49%和21.57%。东部地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3.67亿平方米,中部地区30.33亿平方米,西部地区23.69亿平方米,分别占全国城镇住宅建筑面积的49.84%、28.16%和22%。

  二、城镇居民住房水平

  全国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11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28平方米,中部地区23.9平方米,西部地区25.24平方米。

  全国城镇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3.2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0.85套。东部地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32平方米,中部地区77.96平方米,西部地区85.75平方米,户均成套住宅套数分别为0.89套、0.79套和0.83套。

  三、城镇成套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成套住宅建筑面积86.84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为80.64%。东部地区成套住宅建筑面积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3.95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8.57亿平方米,住宅成套率分别为82.58%、78.97%和78.38%。

  四、城镇私有住宅情况

  全国城镇私有住宅建筑面积87.9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为81.62%。东部地区私有住宅44.32亿平方米,中部地区24.17亿平方米,西部地区19.41亿平方米,住宅私有率分别为82.58%、79.69%和81.93%。

  注:①本公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县城和工矿区。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县;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未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的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工矿区的统计范围是指既不属于城市、县城、镇所辖,又不属于乡村所辖范围内的工矿企业集中的地区(一个大型工矿企业或若干个工矿企业)。

  ②本公报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划分。

  ③本公报中有关数据均以同口径计算。④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人)=住宅建筑面积÷居住人口

  住宅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等)的建筑面积之和。

  居住人口是指报告期末与住宅统计口径一致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籍人口。

  ⑤户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户)=住宅建筑面积÷居住户数

  居住户数是指报告期末与居住人口数相应的、当地公安部门统计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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