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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增强突发事件透明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2:22 华夏时报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

  据新华社电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增强政府应对工作透明度

  香港《大公报》记者:“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制定这样一部法律。”

  汪永清说,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如何依法及时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对政府在新形势下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

  第二,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要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不仅是在平时,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更要依法办事。

  第三,社会公众的危机意识、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的能力不强。

  处罚媒体是有前提的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提问:草案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怎么界定“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政府不及时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新闻媒体怎么办?

  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汪永清说,政府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往往最多、最全面。因此,增强突发事件信息的透明度,主要责任在政府,关键是要强化政府在这方面的义务,促使政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信息做好服务、提供方便。

  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

  如果政府不这样做,就要受到追究。当然,经同意,进入现场采访的记者也要遵守有关的规则,要服从现场的指挥。

  希望都能成为负责任的媒体

  汪永清表示:“总之,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使新闻媒体都能成为负责任的媒体。”

  “违反规定擅自”:严格限制政府管理媒体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汪永清针对草案条文中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予以解释:请记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为什么前面要加这么多的限制词?“擅自”本身就是没有权限的事自作主张。

  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制词“违反规定”,就是说,如果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擅自”,还不会受到处罚。

  这样,就把因这种管理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已经压到最低。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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