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鼓励晚婚晚育但不提倡“丁克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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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04 重庆晨报 | |||||||||
据中新社3日电《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于昨天正式实施。《若干规定》对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政策进行了归并、完善和细化。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鼓励晚婚晚育,但不提倡“丁克家庭”。 根据规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晚婚公民,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若干规定》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办理结婚且未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公民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但《条例》实施后登记结婚的“丁克”夫妻则不享受上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