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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开回家被盗司机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04 重庆晨报

  驾驶员认为系职务行为,但没有证据;渝中区法院判决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本报讯(记者文创)驾驶员擅自将单位的帕萨特轿车开回家,晚上停在路边过夜被盗。驾驶员认为系职务行为,但没有证据。几天前,渝中区法院判决,驾驶员要对其行为买单:赔偿单位10.28万元。

  公车开回家被盗

  2月18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的外聘驾驶员陈某,将单位的帕萨特轿车,停在住家附近的枣子岚垭小学大门口处。当天是星期六,第二天早上,陈某发现车不见了,向张家花园派出所报案,但车至今都没有追回。

  该车是2002年4月以29.4万元购买的,市建管站委托评估公司评估,该车价值为12.85万元。

  市建管站认为,陈某违反单位关于车辆的管理规定,才造成车辆丢失,要求陈某赔偿遭到拒绝。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车辆80%%的损失即10.28万元。

  驾驶员承担责任

  庭审时,陈某辩称,他在2月17日将车开回家是经过单位领导同意的,且他也不是私自用车,而是替单位开车。2月18日晚上,他经单位领导同意将车开回家后,由于附近停车场车位已满,他才将车停放在枣子岚垭小学门口。他认为车是因盗窃丢失的,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陈某因违反单位关于车辆管理的规定,擅自将车开回家后被盗丢失,造成市建管站财产损失,在警方暂时无法查明并抓获直接盗窃人时,陈某对此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对于陈某辩解将车开回家经过市建管站相关领导同意,如果是事实,陈某的行为则是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但陈某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因此陈某的辩解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应多长一个心眼

  市律协民事委员会张世强律师称,作为单位的驾驶员,不把车停在单位而开回家停放,是时有发生的。而陈某或许真的得到过领导当面同意,如果当时他能够让领导出张字据,也可以证明是职务行为。

  这种情况如果不可行,可用手机向领导发个短信得到确认,或者用具有录音功能的电话与领导通话。

  张世强称,即使通过以上方式确认经过允许回家停车,驾驶员也还需要将车停在安全地方。所谓安全,比如有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的停车场。这种情况下如果丢车,驾驶员已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将不担责,否则仍要承担部分责任。(候选好新闻编号: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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