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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受损证据不足5万元损失“泡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04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李澜)库房下水道渗水淹了货物,货主认为是物管公司没有履行检查和维修义务,遂将物管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

  虽然法院表示支持货主提出的赔偿请求,但由于货主无法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最后只得驳回了起诉。

  原告郑某是温州某化油器制造公司职员,2004年,他在沙区某小区租下了240平方米的二期车库,一直用于堆放货物。2005年4月3日,车库内的下水道检查井出现渗水,堆放在车库内的各种型号摩托车化油器被淹,据郑某统计,经济损失为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管公司疏于管理,导致房屋渗水造成损失,郑某要求物管赔偿的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但摩托车化油器被水淹后并非全都不能使用,只有挨个进行检测才能判断出有多少被损坏。

  但郑某没有申请进行检测,拿不出货物受损价值的证据,使法院无法确信他提出的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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