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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儿送人又后悔收养方要价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19 重庆晚报

  本报讯24岁的涪陵人罗代强与女友去年8月非婚生子,今年4月,女友及其家人瞒着他,将半岁的儿子送给了别人抚养(见本报4月20日报道)。得知儿子下落后,罗无奈地与收养方签订了送养协议。两个多月后,思念儿子的罗提出想要回亲生儿子,收养方要他支付5万元。

  罗代强称,儿子罗毅(化名)出生后,一直由女友小江(化名)在綦江的父母抚养
,他则在成都打工。4月15日,得知儿子被女友及其家人以“养不起”为由送人后,罗连忙返渝寻找儿子。随后,罗从女友口中得到了收养人的情况———一对没有孩子的夫妇,女方姓王,家住巴南区。

  王姓人家说,当初带孩子走时,他们曾留下7500元营养费,你想要回孩子,得先把钱还了。罗说:“钱已被女友家用来还债了,我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和对方签订了送养协议,对方又另外给了我1000元营养费。”

  记者看到,送养协议上写着:因无力抚养孩子,甲方罗代强自愿将儿子送给乙方抚养,乙方付给营养费8500元,罗代强不得再见孩子。

  两个月来,已与女友分手的罗代强非常想念儿子。6月29日,罗带着打工积攒的钱,从成都再次回渝,想要回孩子。“对方要我给5万元才能领回儿子。”看着手中无法送给儿子的新衣服,后悔不已的罗代强两眼噙满了泪水。

  收养人王女士在电话中拒绝记者采访。罗代强表示,为领回儿子,在还清营养费的基础上,他愿与对方协商,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继维律师事务所邓继为律师认为,罗代强虽没和女友结婚,但儿子与罗存在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罗代强与收养人私下签订的送养协议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对当事人也尚未形成事实性的收养关系(一般来说,收养关系应在一年以上),罗代强因此有权要回孩子。罗应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若协商无果可提请诉讼,由法院判决。

  记者周圆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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