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可以正常报道突发事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51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7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来到国务院新闻办,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 汪永清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中有关对媒体的处罚规定只有在违反规定擅自发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近来一些媒体对上述条款所持有的争议,汪永清说,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虚假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不必要的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他说:“因此,草案在确保政府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为新闻媒体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规定了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恐慌。” 汪永清表示,“这一规定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政府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提问:怎么界定“情节严重”和“造成严重后果”?政府不及时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不足以反映突发事件的情况,新闻媒体怎么办? 汪永清说,关于“情节严重”,至少包括3种情况:使用恶劣的手段,或者多次违法;使用诱骗或者唆使他人的办法,或者是骗取他人的办法来实施某项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汪永清说,这次立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促使政府及时发布有关的信息,责任首先在政府。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如果政府不这样做,就要受到追究。当然,经同意,进入现场采访的记者也要遵守有关的规则,要服从现场的指挥。首先要保证记者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要明确不得干扰和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汪永清表示:“总之,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 在回答法新社记者提问时,汪永清针对草案条文中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予以解释:请记者朋友一定要注意,草案用的限制词:“违反规定擅自”。为什么前面要加这么多的限制词?“擅自”本身就是没有权限的事自作主张。草案的起草者又在前面加上一个限制词“违反规定”,就是说,如果是没有“违反规定”的“擅自”,还不会受到处罚。 这样,就把因这种管理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已经压到最低。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国家的规定。 从四方面防行政机关滥权 如何防止某些行政机关在突发事件过程中滥用权利,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如何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受到侵害? 汪永清说,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这部法律的第一使命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 第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手段来加以处理。这些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时,才能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来采取措施。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有关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就是政府采取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则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若不如此,则属于违法。 第三,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