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发展路上谁挡道就“办”谁(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3:52 山西晚报

  

发展路上谁挡道就“办”谁(图)

  今年以来,我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步伐迅速加快。全省对外开放会议召开之后,我省在上海举办的招商活动人气鼎盛,硕果累累。7月下旬,山西还将在香港进行更大规模的招商。但是,怎样才能避免一些干部玩弄权力刁难投资者的现象出现?如何保证投资者在山西扎下根来,让刚刚出现的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良好势头保持下去呢?

  7月3日,我省出台的《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戴上了行政问责的“紧箍咒”,以此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政务环境。根据暂行办法,行政决策和管理活动、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内部管理等都将处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监督之下。

  为行政过错责任划定框框

  要效率,也要依法行政

  执行行政决策和行政管理,要提高行政效率,不能刁难基层、企业和群众,不能出现行政“不作为”;同时又要按照法律法规、在职权范围内办事,不能行政“乱作为”。在实际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依法行政为借口,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审批)的项目、条件、行政收费和年检,既影响了行政效率,又损害了群众和投资者的利益。一些过时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为此,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违法制定行政措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了行政决策和管理中其他16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

  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贯彻落实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对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对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或者对公共安全或安全生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积极解决和纠正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拒不执行行政效能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截流、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及重要资源出让活动中,不依法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拍卖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不按规定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由于监管不力,致使本机关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其他违反决策和管理工作规定,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不许为审批设坎儿

  近年来,我省先后对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进行了多次清理,取消了一批项目,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权,但一些部门审批事项太多、审批时间太长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部门对没有利益只涉及服务和管理的权限放得比较彻底,而对能给本部门和个人带来利益的审批事项却死抱不放;一些审批事项明明已经清理取消,却又被一些部门巧立名目变相审批;一些政务大厅、窗口徒有虚名。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

  为提高行政效能,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过程中,如果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已受理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审批的;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或停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擅自增设行政审批程序、审批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的;未在法定或者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做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做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证件的;审批收费未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等内容的;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或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以及谋取其他利益的;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等等。

  不许侵犯当事人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权利。在实际中,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正确理解和掌握,且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在处理违法案件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规范不当,常常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等等。

  不许乱收费乱执法

  在实际中,乱收费、粗暴执法等行为既损害了群众利益,也影响了政府形象。暂行办法对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监督检查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征收无合法依据的;没有按规定范围、程序、权限、时限实施征收的;截留、私分、擅自开支征收款的;不开具合法专用票据的;应当实施征收而不予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征收的,等等。

  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要有合法依据,不得违反法定权限、程序,不得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滞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

  此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范围实施检查的;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的;不按规定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归档的;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等等。

  暂行办法还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也进行了规定。

  有错怎么“办”

  ◆行政过错追究方式

  根据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对于一般过错,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训诫或者书面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罚。

  对于严重过错,将对负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负直接责任者将受到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根据其过错情节和工作情况,还可以责令其辞去或建议免去其领导职务。

  ◆四种情况从重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有四种情况: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拒绝纠正行政过错的,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从轻处理和免于处理的情况。

  名词点击

  行政过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况。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