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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有误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5:0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

  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
法草案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引起公众关注,而新闻“解读”更是千人千面。

  媒体对草案有一些误解

  “我对大家最近几天来发表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

  7月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面对中外媒体这样表示。

  汪永清希望新闻界朋友全面理解草案相关条文。他一字一句地复述了草案中“引发争议”的两处规定。

  草案第45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

  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5万至10万有前提

  汪永清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危害大、影响面广,如果传递的信息不够真实、不准确或者发布了虚假的信息,就可能引起社会恐慌,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汪永清提请大家注意: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前提是政府要真实、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要在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提供方便和服务的前提下,对有关的报道进行管理,这是应对突发事件的一个客观要求。本意是为了防止因个别新闻媒体编发没有根据的信息或者传言或者报道虚假情况,误导社会公众,引起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至于草案规定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汪永清提醒大家注意:“这个规定也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汪永清表示。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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