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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入社保这里看端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5:10 山西晚报

  本报7月3日讯(记者任志霞)即日起,省城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可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并享相应待遇。这是记者今天从太原市劳动保障局获悉的。

  养老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
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到达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担。划入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其就医管理、医疗报销和结算按照太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失业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保险费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失业后,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将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再缴费,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生育保险费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从业人员个人不再缴纳,享受与企业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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