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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手续59天没办好?正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5:26 山西晚报

  本报7月3日讯(记者 郭卫艳)因为辞职问题,李某提起了人事仲裁,并得到了一份仲裁。李某所在单位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今天,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下发判决,因程序违法,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1999年,李某从长治医学院毕业后,到太原市某医院工作。2005年4月22日,李某以考取山西医科大学研究生为由向医院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之后再未到原单位工作。6月21日
,李某以医院不给自己办理辞职手续为由,向山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10月份,山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医院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办理辞职手续。对这份裁决,医院表示不服,并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为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李某是医院的正式职工,系有专业技术的工作人员。李某提出辞职申请,应当依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来办理辞职手续。而在此规定中明确表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而李某在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后59天,就向山西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人事仲裁,也没有提供医院拒不办理辞职手续的证据,已构成程序违法,因此仲裁委作出的裁决内容,法院不予支持。合议庭最终做出了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网络编辑:董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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