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药店违规 取消资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5:34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周艳涛通讯员杨川)今后,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如果存在违规现象,将被吊销定点资格。昨日,记者从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陕西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 《办法》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一名药师在岗,指导患者购药。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经营中能正确
另外,定点零售药店还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应在本店显著位置悬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不得转让,不得悬挂自制的任何标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应及时收回定点零售药店标牌。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又讯西安市城六区范围内凡愿意承担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含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刷卡零售药点),请尽快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办理定点资格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