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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最高法连撤两道死刑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有关人士认为:在呼唤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当口,这一举动意义重大

  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高达3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云南个旧人朱金陵一、二审均被判处死刑。但是,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法以“事实不清”撤销了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近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这起引发各界关注的巨额税务犯罪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发回二审法院不同,这次最高法是将死刑案件直接发回一审法院进行审理。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情况十分少见。在法律界呼唤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当口,这一举动尽管微妙,却意义重大。

  意义1

  发回一审法院,确保事实清楚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后认为“事实不清”,二审裁定和一审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到红河州中院重新审判。

  这个裁定让人多少有点意外。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定后,如果认为需要重审,一般都是发回二审法院,所以,红河州中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之后,有点措手不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郑蜀饶认为,在本案中,朱金陵犯罪的主要事实是清楚的,只有部分事实因为时过境迁,不太清楚,又会影响对朱金陵的定罪量刑,所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是为了进一步确定基本事实。

  意义2

  律师建议首次起了作用

  朱金陵的辩护律师王达人认为,最高法院此举是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过程中的一次具体的进步。此案报送复核后,王达人向最高法院递交过一份“紧急情况反映”,他认为这份情况反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死刑复核程序以前只是最高法院内部的程序,律师无法介入程序进行辩护。但法学界一直呼吁在死刑复核阶段应允许辩护律师提交书面意见,或亲自进京反映情况、进行辩护,以增加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6月6日,红河州中院重组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朱金陵案。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意义3

  被告和律师不再只能等判决

  有法律界人士评论说,朱金陵案反映了最高法对死刑案件审理程序的监控正在逐渐严格,体现了国家慎用死刑的严肃态度,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保证案件质量的决心。

  去年的这个时候,朱金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院,省高院对朱金陵进行了提讯审理。而现在,情况则不同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二审一律开庭。因此这一次,朱金陵和他的辩护律师将站在二审的法庭上,而不是像一年前那样,只能在看守所里等待命运。

  意义4

  为此类案件重审探路

  但同时,这种新的程序又带来了一系列技术细节操作和经验上的问题和挑战—————无论是对公诉人、律师、还是法官。

  比如说,重组合议庭后是否要像一审那样将全部证据一件一件地质证一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多方面共同磋商后,决定省略这一程序,只将证据目录念了一遍。“这样做合理吗?合法吗?从理论上说,既然是新的合议庭,重新审理就应该重新质证。”尽管接受了这种做法,王达人仍然提出质疑。相关的规定仍处于模糊阶段。 据中国青年报(短信代码:415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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