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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掉进涵洞法院认定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6:1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在去单位上深夜班的途中,女职工许红英因避让大货车掉进了公路边的涵洞内摔伤,这是否属于“因工负伤”呢?在历经劳动部门的“工伤”、“非工伤”的数番折腾后,她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近日,石柱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诉讼案,法院认为许红英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劳动部门的“非因工负伤”认定书。

  深夜上班掉进涵洞

  38岁的许红英是石柱四方化工有限公司职工。2005年4月28日晚11时许,许红英离家去公司生产车间上深夜班。当她步行到凉水井时,迎面驶来一辆大货车,强烈的灯光照花了她的双眼,许红英一时看不清路面。由于担心被车撞上,许朝公路边走去。不料,她避开了货车,却不慎掉入了公路边一个涵洞内摔伤。

  事发后,经石柱县人民医院诊断,许红英为左胫腓骨骨折。

  工伤认定一波三折

  同年5月25日,许向石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1个月后,县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许红英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拿到工伤决定书后,许红英随即向石柱四方化工有限公司讨说法。单位有关负责人却称,许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因而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规定。该公司随后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同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石柱县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9天后,石柱县劳动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许红英所受伤害属于非因工负伤。许不服该决定,向石柱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9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为由,撤销石柱县劳动局作出的“非因工负伤”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主张“应为工伤”

  2006年1月18日,石柱县劳动局重新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许红英左胫腓骨骨折伤害,不是机动车事故的直接伤害,故不属于工伤,同时告知许红英,如不服本决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20日,许红英向石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劳动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柱四方化工有限公司对许红英事故伤害的合理路线与合理时间均未提出异议,且未提供工伤认定的排除证据,因此,石柱县劳动局对许红英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原来作出的不属工伤认定的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石柱县劳动局今年1月18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石柱县劳动局重新作出许红英是否属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记者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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