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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释遇“违宪”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6:36 扬子晚报

  北京电工人日报昨天发表文章指出,最高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直接违反了《宪法》人人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也是造成今日审判中“同命不同价”的始作俑者。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2005年底,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然而,给农
村户口受害人的赔偿不及城市同学的一半。今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一起造成两名乘客死亡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审判决,家属得到的赔偿金额相差24万元。

  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首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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