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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新闻媒体都能成负责任的媒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08:44 天津日报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至少罚5万”“新闻媒体不得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将受罚”……

  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定,引起公众关注,而新闻“解读”更是千人千面。

  “我对大家最近几天来发表的一些稿子,做了认真的研读,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够,有一些报道对草案的规定解读得不够准确,甚至还有一些误解。今天借这个机会,向各位把草案条文的本意再作一个沟通,以更好地宣传、报道这个草案。”

  7月3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面对中外媒体这样表示。

  至于草案规定对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不实信息、报道虚假情况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汪永清提醒大家注意:“这个规定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只有在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不是像有些媒体说的,媒体今后报道突发事件就要受处罚,也不像一些媒体说的违反规定报道就处罚。”

  “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汪永清表示。

  ———我国现行一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某一些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报道已经作了规定。比如,防震减灾法第16条规定,地震的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报或者临震预报的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20条规定,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32条规定,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减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汪永清表示:“我们说‘违反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新闻媒体不得违反诸如上面所说的一些规定,擅自去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新华社记者陈菲田雨

  (据新华社北京7月3日电)

  责任编辑: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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